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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条款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租赁期限等事宜,租赁物的基本信息,租赁物使用、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最后双方签字...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3、住房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6、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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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应有下列主要条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 2、出租房的面积等基本信息; 3、租金和押金数额; 4、租赁期限; 5、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6、房屋维修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一般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租金和押金情况、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条款包括水、电、燃气等缴纳问题;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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