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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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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为您解答: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内容包括三大块: 第一对土地本身的补偿,这个叫做土地补偿费。 第二是对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这个叫做安置补助费, 第三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比如水井,管道,看守得房屋,大棚等附属物以及青苗的补偿。
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耕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为6-10倍;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数量计算,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为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树木、果树等地上物品需要根据树龄、果实盛开期等因素进行估算。每平方米的具体成本需要根据当地价格和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和计算。
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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