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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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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退休员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1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职工被辞退,也就是解除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到辞退(解除合同当月为止),从解除合同的次月开始,自己缴费,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每年工作年限发给一个月工资,没有其他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欠缴社保情形的,可以通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进行补缴,如果无法达成合意,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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