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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1],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管辖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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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理法院要发出支付令,而基层法院对所处基层比较了解,有利于支付令的做出和送达,也利于对支付令的形式审核,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做出支付令的法院还极有可能是案件审理法院。另外,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更多的是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受理案件。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1],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2]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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