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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的回答,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1],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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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1],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2]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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