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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属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有以下规定:1、本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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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关于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可根据相关法律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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