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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发放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的,为了规范工资发放行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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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账,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5、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得到充分保障,工资规定的合理到位就十分重要,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202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网律师。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2日颁布,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规定》共四十五条,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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