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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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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
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 (3)携带炸药、发射药、500克以上黑火药或1000克以上烟火药、20多根雷管或20多根导火索、20米以上导爆索,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20件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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