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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可以缴纳未缴纳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2、按年缴缴费标准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3、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将相关材料带到户籍所在地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充缴费手续。4、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当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治疗手续。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照规定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补缴的基本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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