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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可以缴纳未缴纳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2、按年缴缴费标准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3、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将相关材料带到户籍所在地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充缴费手续。4、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当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治疗手续。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照规定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的办理方式:(1)填写社会保障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2)缴纳社会保障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户口到乡镇社会保障部门,城市户口到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会保障局申请社会保障。(3)办理时,需要准备身份证和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社会保障费用和申请材料(4)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上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到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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