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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内容有: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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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规则:第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来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费用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第三:被征收的土地的经济作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根据各省、市区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的人群,国务院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青苗补偿大概是按该季节农作物产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 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用,按照上面给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其中,补偿大头,主要还是安置费安置费用的计算,是按照一个家庭的人头来统计,每一个人都有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诉讼类型一般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单位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农村土地征收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接受房屋拆迁、补偿、配置等事件问题的认可》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感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只有房屋补偿、配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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