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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再审案件能否发回重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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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如果一致的话,案号错误只是法院笔误,通过更正裁定是可以更正的,所以8个月前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2、根据现在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也没有错误。 3、第三次二审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民行交叉,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事实是不是存在民行交叉,如果确实存在民行交叉,那么根据行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那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是正确的。 4、从程序上看,法院的做法应该是没有错误的,实体问题上的事情,还需要你和你的律师多多沟通,积极应诉,争取实体上的胜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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