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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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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不是应当,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1、案件事实如果一致的话,案号错误只是法院笔误,通过更正裁定是可以更正的,所以8个月前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2、根据现在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也没有错误。 3、第三次二审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民行交叉,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事实是不是存在民行交叉,如果确实存在民行交叉,那么根据行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那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是正确的。 4、从程序上看,法院的做法应该是没有错误的,实体问题上的事情,还需要你和你的律师多多沟通,积极应诉,争取实体上的胜利。
刑事上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的,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决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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