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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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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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