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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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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判加重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规定限制。因此,如果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前提下,您上诉的案件,是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是指刑种不能加,刑期不能加,附加刑不能加,执行方式不能变重,但在不加刑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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