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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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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山东地区,抢夺罪的立案标准:实际抢夺的财产数额达到了为2000元的即可立案追究。 根据《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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