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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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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产,金额大的,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的,必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规定,抢劫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从30000元到80000元之间,从20000元到400000元之间,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
广东抢夺罪立案标准:广东一类地区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三千元以上;二类地区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二千元以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成立犯罪。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夺罪立案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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