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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的操作程序是先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然后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再依法订立反担保的合同,最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可要求实行反担保的抵押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反担保的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1、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3、依法订立反担保的合同; 4、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可要求实行反担保的抵押权。
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我国《》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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