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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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