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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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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一、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的使用可分为:1、权力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b.行政即时强制(如直接影响人身或财产,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2、非权力事实行为:a.信息处理行为;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相关档案的收发和管理;c.决定后的非权力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后的奖励行为;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例如:1)道路养护;2)桥梁养护;3)公共工程建设。二、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2、补充事实行为(也称为执行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比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即时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行为风格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1)拖走抛锚车辆;2)清理倒在公路上的树木,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最弱):例如:行政指导行为,推荐优质产品,预测某些商品的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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