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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上述负责人对此称,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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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1000枚气枪铅弹,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1)非法持有、私人军用枪支;(2)非法持有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非法持、非法、非法、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非法、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非法、非法、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1)非法持有、私人藏兵枪支2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人藏兵枪支2支以上或其他压缩气体动力的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人藏兵子弹100多发、气枪铅弹5000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4)非法持有、私人藏兵手榴弹3枚以上;(5)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不良情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人藏枪、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人藏枪、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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