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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要充分考虑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上述负责人对此称,这主要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
非法制造弹药罪既遂的判刑规则: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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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研究意见》中明确提出:“考虑到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可结合案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法也已经核准了多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非法买卖气枪的案件。
根据《涉枪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二千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五千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涉枪案件新出现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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