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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抽奖类赠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是指单个奖项最大金额。必须在广告中清楚明白地说明有奖销售的办法和奖品价值,并且最高奖...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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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额 对本条例中的“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次数、手段、违法经营额、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起来认定
打车应用现状及其对市场的危害 打车应用是基于地理位置的O2O(线上到线下)互联网服务软件,主要面向日常乘客打 车和出租车司机提供服务。打车应用软件从2012年发展至今,普及速度非常迅速,确实给司机和乘客带来了方便,降低了司机空驶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的现状。以快的打车软件为例,其第一版应用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推出,其后8个月时间注册用户就超过10万人,而新浪在2014年年初所作的关于打车软件的调查显示,53.9%用过打车软件的网民中,41.9%常用快的打车,31.9%常用嘀嘀打车。 进入2014年,以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为代表的打车应用竞争更进一步,补贴大战进入白热化。而在这变相价格补贴战中,危害也渐渐显露。 首先,以巨额补贴形式的烧钱大战推高了行业进入门槛,缺少资金的企业难以涉足该市场,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行业垄断。 其次,在抢占手机端的战役中,两大软件企业也相互抹黑、诋毁,甚至侵犯对手软件著作权。2013年年底,据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区多处出租车司机表示,嘀嘀打车司机端升级为1.1.21版本后,其余的打车软件就会出现莫名其妙的故障,不能正常接到订单,同时手机的电量消耗特别快,音量也会被锁定。 二、打车软件“烧钱大战”的理性分析 2013年末,继嘀嘀打车宣布再砸2亿元补贴之后,快的打车宣布再投5亿元用于奖励。滴滴打车软件背后企业是互联网企业巨头腾讯,快的打车背后则为互联网电子商务巨人阿里巴巴。它们之间的战争其实是2014年BAT网络世界大战的局部缩影,是腾讯和阿里巴巴导演的“代理人战争”。 如果站在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分析,我们会发现尽管巨头之间的竞争会在短期内给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以超值回馈,但一场已经背离了叫车行业的比赛,一场以钱多就可能笑到最后的竞争
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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