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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他人不得侵占,未经该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转让、赠予、披露。...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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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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