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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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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国有股权转让一般程序: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清产核资;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4、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5、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6、申请挂牌;7、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8、将股权转让的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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