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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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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二)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三)纠正消极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调查处理行政违纪、违法行为;(四)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五)组织开展廉政法制;(六)定期向社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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