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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减刑最新规定有以下规定:见《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
服刑中的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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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7、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8、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9、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新规定:只能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2、“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夏道虎认为,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3、与此同时,上述《规定》还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4、此外,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另一方面,上述《规定》还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夏道虎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趋势,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夏道虎表示,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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