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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
一、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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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诉讼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农村土地纠纷有很多种情况,由土地的性质、权属等等影响。那么,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例: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县、乡政府应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之规定办事。即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个人未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造成纠纷之多。县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落实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如果权证落实到位,即使引发纠纷,各级政府处理时也有依有据,便于处理。如果权证落实到位,此类纠纷将大为减少。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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