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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若干问题的...
1、债务人转让所有债务并生效的,债务人实际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 2、如果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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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主张权利要提供证据,如有借条或者收据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清偿,如没有书面证明要搜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通过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确定,要形成证据链,同时要查清对方名下财产,是否转移财产,方便后期执行,如不能确定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合法债权(如约定日期,要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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