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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
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的立案标准: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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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定罪: 一、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二、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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