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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双休是不违法的,相反,双休日加班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提倡的!而公司刁难您,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不合理安排工作,属于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您可...
公司要求周六加班没有加班费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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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规行为,但现在由于老劳资地位严重不平等,加班太普遍了,所以成了潜规则吧,另外公司比较聪明,说的是自愿加班,更难以得到补偿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布置的任务量潜在要求必须加班,寻找证据,可能得到补偿,但需要法律途径,又费时费力费金钱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公司星期六上班算不算加班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若公司不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工会反应,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本案中,员工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加班”的这一特征。其次,“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加班”的第二个特征。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应当算作“加班”。那么,该公司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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