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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不满征地安置补偿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直到补偿达成合意后签订征地协议; 2、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
征地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根据当地政策与你们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签订征地协议,然后才可以动工。强征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征地补偿不满意,就不要签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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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主要是根据《实施条例》25条规定,对政府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是政府的裁决程序。如果不服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各个省级人民政府都规定了补偿的裁决程序;在一般的裁决程序中,,如果能够协调成功,那么就不需要继续往下走程序了,如果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不予协调,或者协调不成的,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农民不满收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与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交流,如果交流失败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对该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就自己的补偿方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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