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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中的无名氏并非真正的无名无姓,而是死亡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事故处理人员、侵权方无法得知其真实姓名、年龄、居所等个人信息进而...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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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为何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肇事司机是否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从本案的事实出发来看,事故发生在下山途中,该道路是否在道交法的调控范围之内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 据您的描述来看,该餐厅如果是对外开放的,承保人同意他人车辆随意进入具有社会公开性的事实的,我的法律意见认为,应该构成公共交通。也应该追究其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罪名。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检查院不予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此问题,应该是这么理解,就是说检察院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如果是过失型犯罪的检察院应该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不定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改怎么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罪名以治安案件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纪委监察部门会管理的。 二、在检察院或者法院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对于起诉内容和赔偿清单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的。
1、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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