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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担保。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方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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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担保。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担保,担保债务的履行,通过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视角的不同产生名称上的不同。上海的房产登记条例提了“建设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订立的行政规章,从定义“登记”行为的角度讲概念。为了区别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特指国有土地上对现有土地的开发建设。提法如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是国家从城市房地产的立法角度讲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到:“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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