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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保全的数额如何确定

2025-01-20
一、关于离婚诉前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前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需要原告自己确定对方的财产数额,然后直接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5.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财产保全申请的步骤 1. 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 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 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 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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