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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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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在伤残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被视为过期。附条件,附有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对方宣告破产,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是需要申报债权,并且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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