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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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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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