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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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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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