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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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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调解未达成协议转入审判程序的,还应当注意调解员角色冲突与证据限制的问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或承认,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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