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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如何执行人身保护令的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也随之在全国法院依法正式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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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护令执行:人身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 2、如果想撤回的,由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撤回。
1、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时,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执行人身保护。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强迫受害者撤销诉讼,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威胁受害者及其亲属,或者拒绝其他有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看到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处罚。如果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严重,公安部门处理,受害者提出刑事自诉。2、人身保护令申请办理的撤回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办理系申请办理人的意思自治,依法能够申请办理撤回,可是为了防止被申请办理人员威胁等状况,必须申请办理人员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审批其申请办理是不是自愿的,经审批的,确是自愿的。合法的,应当授权。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必须驳回。(1)被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2)被申请人经常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3)被申请人代替申请的;(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一致或没有正当理由。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保护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由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共同监督,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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