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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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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六)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七)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八)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十)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盗用的生产监制证和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盗用的生产监制证和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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