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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孤儿或者残疾儿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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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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