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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抚养能力,不影响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有可能会判给女方。如果孩子已满两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
在考虑孩子抚养问题时,法官会考虑个人经济能力,但这只是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即使一方无抚养能力,还是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让对方承担抚养费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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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只是法官判案的方向,具体怎么去衡量哪一方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更有利,哪一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更优越,除了双方的经济条件之外,还要以下具体的各方面来考察。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是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两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的,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除此之外,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后,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不了解你的具体情况,只能按此方式作答,你自己对照你的实际情况作参考,若需要进一步的解答,可直接电话联系。
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改变儿童监护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和抚养能力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可以提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变更儿童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不能协商,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变更。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看,没有养育能力不是理由,只要能生育就能养育,对孩子有利,国家、社会和周围的人帮助你,实际上的困难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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