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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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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本罪论处。(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犯罪对象为他人交付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该提出的是,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失去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捡拾者一般也很难找到失去的人。遗忘物是刚才,暂时遗忘物,遗忘者失去的控制时间比较短,很快就会想起遗忘的时间和地点,回来寻找,捡拾者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与地下文物不同。也就是说,代替保管的东西、遗忘的东西、埋藏的东西都必须是别人的财产。所谓别人,这里只指市民个人,不包括国家和职场。(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非法占有自己,金额大,拒绝还款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3、主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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