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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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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享有业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一、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室内装修中,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通过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方式来实施服务与管理。二、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渗漏、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由于许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全额子公司,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不管是开发商所成立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承担的责任。三、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侦破业主家里被盗案件、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如社区、公安、城管、房管、环保等工作范畴,这些事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四、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业主家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部分仍以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缴,工作中,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五、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家里的门窗框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决定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六、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收取2011年1月1日起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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