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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辩护的要点有: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个特征: ①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②必须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贪污罪共犯包括以下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二十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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