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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合同条款认真履行;2.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有问题产品,无偿包退换;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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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答: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对于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 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认证合格的产品。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鉴于《产品质量法》中取消了“名优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将相应地进行修改。
1、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包括综采)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2、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3.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并有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4.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1)作业规程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2)从编制、审批到贯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3)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根据匡亚观测、地质资料、顶板控制专家系统进行科学计算,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有科学依据(4)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综采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5.所有支护器材有基础台账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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