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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X院发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施XX的行为 从被告人施XX的供述等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施XX之所以帮助曹X拘禁被害人,是因为听曹X讲曾经和被害人玩过牌并被被害人欺骗,而如今被害人答应将曾骗曹X的钱退回来。也就是说,被告人施XX是因为朋友曹X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才帮曹X拘禁被害人的。此外,在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 (三)结论 被告人施XX虽然应他人提议参与了犯罪,但其主观故意仅在于为了帮助朋友要回赌债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施XX没有对被害人本人进行殴打、侮辱、伤害等行为,也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要挟第三人。因此,被告人施XX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由于其没有殴打、侮辱、伤害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罪轻辩护词应注明的内容:(1)标题。可以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说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先做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与被告会面或与被告沟通(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以总结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定罪不当等。(3)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主要部分。事实上,辩护理由是从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中提出的。具体来说,可以从分析公诉人提出的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可以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利用法律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犯罪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4)结尾。总结辩护理由,提出判处被告的建议。(5)注明辩护人姓名和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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