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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刘伯华和马国华两位律师。 还想请教一下,男女双方于今年八月份登记结婚,男方是第二婚,并有一七岁的女孩,女方是初婚,这对女方分割财产有...
原告:王某某,男,西安人 被告:郭某某,女,西安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双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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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有关夫妻离婚财产房产分割案例如下,本案是有关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作如何解决以及司法审理的重点方面的典型案例,本案例对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案例简介 2011年李某与应某经人介绍确立男女恋爱关系,四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商量着搬离男方应某的父母房子,要求过两人的生活,于是在女方父母资助30万元,男方父母资助50万元,并按揭贷款30万元于杭州滨江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花了将近10万元的装修后,两人在2012年5月份搬进新房居住。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时常吵架,2013年女方李某无意中从男方手机里发现男方与婚外异性存有暧昧关系,两人为此大吵一顿,男方回到父母家中生活,后经两家父母调和无果,两人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滨江的房子及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归女方一人负责承担归还;属于两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事后,男方父母对于自己儿子这种几乎净户出身的冲动行为,埋怨不已,也曾找过女方想重新处理财产,遭到女方拒绝。男方在遭到父母的责怪和埋怨下,越想越不甘,于是在2013年11月选择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1、分割房产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内进行,法律上也没有时效限制。 2、当时离婚时未涉及房产分割的,现在可以重新协议,二楼说“原则上不能重新分割”是错误的,法律上根本没规定这个所谓的原则。 3、重新分割房产不需要起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有起诉的必要,所以一楼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4、正确的做法是: (1)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然后根据该协议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不需要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保留好相关协议就可以了。 (2)若双方协商不了的,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哪套房产无法协商的就到该套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是多套房产都协商不了的,选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中对你们最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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