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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就必须按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予以执行。二者不同的是: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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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 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婚姻关系的终止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有一方出现死亡,但是更多的情况还是夫妻离婚导致终止的。而夫妻离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当事人均有离婚的意愿,协商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如若不然,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以下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9)被告人死亡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10)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在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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